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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8行非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梅里斯区草原监理站诉赵某处罚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草原监理站,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0208行非执16号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草原监理站,住所地梅里斯区政府*号院。法定代表人杨明国,梅里斯达斡尔族区畜牧兽医水产局局长兼草原监理站站长。委托代理人杨文彦,该局科员。委托代理人刘刚,该站科员。被执行人赵某某,自然情况不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齐梅草监罚(2015)1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1、停止在该草原上种植农作物的违法行为;2、退还草原,恢复草原植被。依据的事实:2007年赵某某与哈力村签订了草原承包合同,2015年梅里斯哈力村部分村民举报,经现场勘察及测量,被非法破坏草原面积有2500亩,当事人所承包的草原被非法开垦没有得到任何部门批准。赵某某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未履行处罚决定内容。因此,申请法院对其强制执行。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1、强制执行申请书2、王业忠询问笔录2份;3、赵某某与哈利村委会合同书;4、张国发等七人询问笔录;5、孙守政询问笔录;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2份;7、钱礼辉询问笔录2份;8、授权委托书;9、王秋华询问笔录;10、补充合同说明;11、合议记录;12、催告书;13、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14、案件处理意见书;15、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16、行政处罚决定书;17、责令改正通知书;18、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9、送达回证等。本院认为,被处罚人赵某某承包草原被非法破坏2500亩事实清楚。但由于草原监理站没有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其作出的行政处罚主要证据不足,无法准予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齐梅草监罚(2015)16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 荣审判员 付 义审判员 吴国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