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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3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郭俊秀与王正义、贾明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郭俊秀,闻喜县正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正义,贾明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3执147号申请人执行人郭俊秀,女,1970年12月28日生,汉族,闻喜县桐城镇新生村。被执行人闻喜县正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闻喜县桐城镇太风路(原电影院楼下)法定代表人王正义,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王正义,男,1971年7月23日生,汉族,现住闻喜县。被执行人贾明娟,女,1972年4月13日生,汉族,现住闻喜县,系王正义妻子。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823民初294号民事调解书,权利人郭俊秀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正义、贾明娟位于闻喜县凯源农机小区美的家苑101室(二楼平台)的单元楼及家俱家电(详见查封清单)。查封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银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 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