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22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彭柯睿申请执行黄正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柯睿,黄正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22执179号申请执行人彭柯睿,男,198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钢城大道西段213号1单元6号,身份证号510402198012222219。被执行人黄正威,男,1990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桐子林镇银星小区31栋3单元3号,身份证号510422199012310016。盐边县人民法院(2015)盐边民初字第19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彭柯睿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2538元。被执行人黄正威现已全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边县人民法院(2015)盐边民初字第19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黎祥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