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7刑更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7刑更160号罪犯方军,男,汉族,现年36岁,江苏省句容市人,现在第七师监狱管理局奎屯监狱五监区服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三年六月十九日作出(2003)沪二中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军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万元。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六日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二〇〇七年九月、二〇〇九年三月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两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二〇一〇年九月、二〇一二年二月、二〇一四年九月经本院三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执行机关第七师监狱管理局奎屯监狱于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方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参加“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出勤率100%,计分考核综合累计1929.59分,名列分监区第9名。二〇一四年下半年、二〇一五年上半年、二〇一五年下半年连续三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二〇一五年获得立功奖励一次,二〇一五年度被评为兵团级优秀通讯员。本院认为,罪犯方军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方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向东审判员 李红伟审判员 高炳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信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