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执字第204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施扬、施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扬,施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县执字第2045号申请执行人施扬,女,195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被执行人施达,女,196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县民初字第4155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5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施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申请执行人施扬借款97万元、利息438400元,缴纳案件受理费8867元,申请执行费1648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施达所有的位于长沙市北辰三角洲奥城D2区4503房屋、位于长沙市江岸锦城7栋1553号房屋及位于长沙县产权证为70900907、00051529、00051528号房产。因上述房屋设有抵押权或有其他法院查封,申请执行人施扬不要求本院拍卖上述房产。2016年3月17日,申请执行人施扬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本院认为,权利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长县执字第204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提供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 强审 判 员 梁 军审 判 员 文罗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 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