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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5刑更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陈某某挪用公款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保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5刑更第631号罪犯陈某某,男,1963年3月8日生,汉族,大专文化。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2013)施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保山监狱于2016年2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2016年3月9日,本院依法由段加福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爱琼、张相昆组成合议庭,在保山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提出,罪犯陈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各项考核均达标准,已获记4次表扬。前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零三日(刑期自2013年9月22日起至2016年3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加福审判员  李爱琼审判员  张相昆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冰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