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8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唯峰与被执行人甘春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唯峰,甘春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8执311号申请人刘唯峰,男,1976年9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甘春牛,男,1972年4月12日生,汉族。刘唯峰与甘春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的(2015)高民初字第18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刘唯峰与甘春牛就欠款已达成还款协议,且已还40000元。本院认为,双方达成的还款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高民初字第18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张道金审判员 邢 华审判员 祁武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