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民初84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与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帅×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846号原告王×,男,1964年1月10日出生。被告帅×,女,1965年10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帅×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回对被告帅×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 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郝晓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