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4行审5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如东县环境保护局与林广华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如东县环境保护局,林广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684行审59号申请执行人如东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如东县。法定代表人张必如,局长。被执行人林广华。申请执行人如东县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7月1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作出东环罚字(2015)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立即停止塑料制粒项目生产,直至验收合格,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又未履行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如东县环境保护局向被执行人发出东环罚催(2016)24号履行处罚决定催告书,逾期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故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如东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东环罚字(2015)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不自觉履行,应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如东县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林广华:1、责令停止塑料制粒项目生产,直至验收合格;2、罚款人民币10万元;3、依法加处罚款。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俞秋萍审 判 员 陈立新代理审判员 姜妮妮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