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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02民初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02民初259号原告李某某,女,1991年1月6日出生。被告于某某,男,1989年2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金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兴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