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1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洪坤尧与黄喜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洪坤尧,黄喜欢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168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洪坤尧,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唐家湾镇金凤路**号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委托代理人:杨赛红,广东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飞军,广东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喜欢,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再审申请人洪坤尧因与被申请人黄喜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3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洪坤尧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为天鹏装饰公司无相应资质,认定整个装修合同无效,适用法律错误;即使合同无效,工程款也应享有合同法规定的优先受偿权,二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合同无效,逾期利息不予支持,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据此,请求立案再审。本院认为,一、关于合同效力问题。本案中,从洪坤尧提供的《江畔湾黄生别墅外观改造装饰结算》表可以看出,案涉装修项目涉及多处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改动卫生间防水层等项目,根据相关规定,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天鹏装饰公司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装饰装修资质证书,不能证明其具有相应的资质,其承包案涉装修工程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天鹏装饰公司与黄喜欢签订的《别墅装修合同》属无效合同,二审判决认定装修合同无效并无不当。二、关于拖欠工程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该规定的前提是“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本案所涉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双方关于价款的约定当然无效,故洪坤尧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前提不存在,二审判决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三、关于迟延付款的利息计算问题。天鹏装饰公司与黄喜欢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是基于其他约定有效为前提的。既然其他约定无效,故不存在违约。因此天鹏装饰公司与黄喜欢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也为无效。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不属于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或结算和清算条款,洪坤尧主张参照合同约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没有法律依据,二审判决不予支持亦无不当。综上,洪坤尧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洪坤尧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恒代理审判员 强 弘代理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潘丽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