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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4民初1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帅宝与石化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帅宝,石化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4民初1201号原告:帅宝,男,生于1975年,苗族,重庆市黔江区人,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石化友,男,51岁,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帅宝与被告石化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住址、联系电话进行送达均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应诉材料。本院认为,原告帅宝虽提供了被告石化友的联系电话、送达地址,但均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材料。在本院要求原告限期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或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后,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或下落不明的证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帅宝的起诉。诉讼费40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鹏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春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