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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9执40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韦泽林与重庆市南川区春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泽林,重庆市南川区春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9执409号申请执行人韦泽林,男,195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执行人重庆市南川区春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水江镇石茂村,组织机构代码20870146-3。法定代表人周明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韦泽林与重庆市南川区春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市南川区春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韦泽林劳动报酬91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现被执行人重庆市南川区春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韦泽林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9执40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后,持本裁定书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朝宾审判员  朱劲松审判员  周 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