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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1民初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郑某与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舞钢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舞钢支公司,武某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481民初393号原告郑某,男,1981年3月6日生,汉族,农民。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舞钢支公司。负责人:蔡某职务:经理。地址:舞钢市寺坡湖滨大道。委托代理人高振江,河南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武某,男,1987年11月26日生,汉族,农民。原告郑某诉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舞钢支公司、第三人武某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小霞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舞钢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振江、第三人武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某诉称:2015年10月2日,原告驾驶豫A小轿车在舞钢市王店乡村路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舞钢市交警部门认定原告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舞钢市价格认定中心评估此事故造成原告车辆配件损失38150元及鉴定费1200元。车辆补漆费用4500元及拆装工时费1800元。原告驾驶的豫A小轿车系购买他人车辆,未办理过户手续。该车投保了2015年度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舞钢支公司的车损险(保险有效期至2015年11月4日),被保险人是第三人武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原告已先行垫资将该车修好,至今被告未支付此次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此次事故应得的赔偿款共计45650元。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舞钢支公司辩称:原告不是车辆的所有人,也不是被保险人,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车辆定损为单方鉴定,有违程序。发票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未附修车更换配件的清单。鉴定费发票真实性无异议,但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行车证所有权人不是原告。第三人武某述称:车是我从新乡买的,当时没办过户手续。后来我又把车卖给了郑某。车的保险是我买的,实际修车时郑某修的。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日11时20分许,郑某驾驶豫A小型普通客车沿舞钢市王店乡村至前岗村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李楼村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2015年12月9日,经舞钢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豫A车辆需更换零件共16项,价值36350元,需修理项目共2项,包括拆装工时及补漆费用1800元,换件及修复价格为38150元。后原告郑某出资将该车修好。豫A小型普通客车登记所有人为刘贵滨,原为第三人武某占有使用。2014年11月4日,武某为该车购买了机动车损失保险(被保险人为武某),保险限额为410300元,保险期间为2014年11月5日至2015年11月4日。后武某又将该车交给了原告郑某。以上事实,由原被告及第三人的当庭陈述、保险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鉴定书、鉴定费发票等在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虽不是该车的登记车主,但该车的保险系第三人武某所买,被保险人为武某。武某当庭承认该车系原告郑某出资修好。故原告郑某要求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舞钢支公司赔偿修车损失,依法应予支持。因原告郑某车辆损失鉴定的38150元中已经包括车辆补漆费用及拆装工时费,故原告郑某另要求被告承担车辆补漆费用4500元及拆装工时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鉴定费属于保险事故发生后查明事实、确定损失所必然发生的费用,依法应予支持。故根据《中华某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某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舞钢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郑某车辆损失38150元,鉴定费1200元,共计3935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某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4元减半收取392元,由原告郑某负担50元,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舞钢支公司负担34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某法院。审判长  杨小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 达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某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中华某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