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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民初2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与吴培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吴培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221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90316295-9。负责人曹涌涛,行长。委托代理人刘伟明(特别授权),男,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重庆法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培莲,女,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诉被告吴培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46元,减半收取2423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钟 原人民陪审员  赖喜富人民陪审员  黎海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永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