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1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鞠某某、熊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鞠某某,熊某,鲍某某,武汉XX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1234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鞠某某。被执行人熊某。被执行人鲍某某。被执行人武汉XX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鞠某某、熊某、鲍某某、武汉XX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鞠某某、熊某、鲍某某、武汉XX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鞠某某、熊某、鲍某某、武汉XX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