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藏0102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陈智敏申请万福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智敏,万福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藏0102执48号申请执行人陈智敏,男,汉族,打工,原住拉萨市。被执行人万福金,男,汉族,打工,原住拉萨市。我院于2016年1月18日受理申请执行人陈智敏申请执行万福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5)城民一初字第83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1月29日生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万福金的财产线索及人身下落进行了调查:共收到回执9份。查明被执行人在我区银行系统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16年2月24日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协助调查其财产情况,至今未回函。我院通知被执行人到法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被执行人万福金于2016年3月8日到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万福金承诺于2016年3月31日向申请执行人陈智敏支付6000元;2016年4月29日支付56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上述执行和解方案。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执行我院作出的(2015)城民一初字第836号民事调解书。二、如执行和解到期后被执行人万福金未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陈智敏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 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曲央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