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1民初10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重庆安易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余秀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安易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秀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1002号原告:重庆安易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177960-6),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龙华大道龙华商厦1单元1-3。法定代表人:苟建军,经理。委托代理人:任娟,女,1964年9月17日,公司员工。被告:余秀平,女,1976年08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重庆安易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余秀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原告重庆安易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余秀平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安易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余秀平的诉讼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安易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余秀平的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安易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毕在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蔡安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