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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1执43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盛长永与汪念善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长永,汪念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1执434号申请执行人盛长永,男,汉族。被执行人汪念善,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盛长永与被执行人汪念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沂南商初字第7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02月0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汪念善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总额10000元,待被执行人出现或恢复执行能力后,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沂南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淑广审判员  宋付祥审判员  曹允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庆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