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1执43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盛长永与汪念善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长永,汪念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1执434号申请执行人盛长永,男,汉族。被执行人汪念善,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盛长永与被执行人汪念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沂南商初字第7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02月0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汪念善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总额10000元,待被执行人出现或恢复执行能力后,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沂南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淑广审判员 宋付祥审判员 曹允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庆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