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黄民初字第1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原告程希瑜与被告山东宝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希瑜,山东宝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1541号原告程希瑜,199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杨春玲,山东正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宝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志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岳安,男,197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原告程希瑜与被告山东宝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魏来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宁、人民陪审员吴国洲共同组成合议庭。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希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18.5元,由原告程希瑜负担。审 判 长  魏 来审 判 员  李 宁人民陪审员  吴国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