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4民初90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孟宪杰与屈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宪杰,屈文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907号原告孟宪杰,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王肖,北京市泽元(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屈文平,男,197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宪杰与被告屈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宪杰自愿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宪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宪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孟宪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慧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明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