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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民初90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孟宪杰与屈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宪杰,屈文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907号原告孟宪杰,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王肖,北京市泽元(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屈文平,男,197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宪杰与被告屈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宪杰自愿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宪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宪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孟宪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慧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明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