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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321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原告甘肃莫高阳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箐璞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莫高阳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李箐璞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321民初388号原告甘肃莫高阳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永昌县东部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国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可庆,甘肃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箐璞,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莫高阳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箐璞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莫高阳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肃莫高阳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争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莫高阳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甘肃莫高阳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延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海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