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102行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河北泰华锦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泰华锦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殿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1102行初2号原告河北泰华锦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戍珍,职务经理。被告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卢援助,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新伟,该局工伤养老保险科干部。委托代理人刘云松,该局工伤养老保险科干部。第三人张殿鹏。原告河北泰华锦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张殿鹏工伤行政管理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北泰华锦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泰华锦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北泰华锦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宫卫红审 判 员  王秀荷助理审判员  江 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晓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