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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3民初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3民初347号原告韩某某,男,1985年4月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被告陈某某,男,1986年11月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本院在审理韩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韩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道尔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斯琴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