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3民初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3民初347号原告韩某某,男,1985年4月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被告陈某某,男,1986年11月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本院在审理韩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韩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道尔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斯琴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