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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88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杨顺国与杨顺梅,邹绍明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顺国,杨顺梅,邹绍明,罗发碧,邓先福,邹贵强,杨海澄,王忠芬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8853号之一原告杨顺国,男,2016年2月21日去世。委托代理人练志学,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执业证号32208072101145。被告杨顺梅,女,196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杨顺模,男,196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本区,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被告邹绍明,男,195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本区。被告罗发碧,女,195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本区。被告邓先福,女,192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本区。被告邹贵强,男,198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本区。第三人杨海澄,男,2016年2月21日去世。第三人王忠芬,女,193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本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顺国诉被告杨顺梅、邹绍明、罗发碧、邓先福、邹贵强、第三人杨海澄、王忠芬确认合同无效一案中,原告杨顺国于2016年2月21日上午8点左右去世,其父亲于当天上午12点左右去世。原告杨顺国的配偶曾维芬(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6801190728,双方系再婚)、婚生女杨帆(公民身份号码500107199201087747)、母亲系第三人王忠芬均��示不愿意作为原告杨顺国的继承人参加本案的诉讼;因原告杨顺国的父亲系第三人杨海澄,且去世时间在原告之后,故本案涉及转继承、代位继承,但第三人杨海澄的继承人被告杨顺梅、第三人王忠芬以及案外人杨顺模(公民身份号码510222196202161811)、杨顺芬(公民身份号码510222195805221428)、杨顺华(公民身份号码510222195501101830)、杨顺怀(公民身份号码510222195405141816)以及杨帆均表示不愿意作为杨顺国的继承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1268元,由原告杨顺国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霄敏人民陪审员  张 群人民陪审员  罗 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