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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3执恢8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彭帮美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帮美,阜阳市造纸总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1203执恢83号申请执行人:彭帮美,女,汉族,1977年9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阜阳市造纸总厂。法定代表人:刘峰,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帮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阜阳市造纸总厂其他民事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04)东民一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海滨审 判 员  邢凤跃代理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曹俊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