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2民初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刘涛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民初445号原告:刘艳,女,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上台新村**栋2门***室。被告:刘涛,男,1980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民康小区外贸*单元***室。原告刘艳与被告刘涛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 明代理审判员 赵金龙人民陪审员 于静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相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