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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2民初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刘涛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民初445号原告:刘艳,女,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上台新村**栋2门***室。被告:刘涛,男,1980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民康小区外贸*单元***室。原告刘艳与被告刘涛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 明代理审判员  赵金龙人民陪审员  于静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相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