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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81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杨秀芝与董文斌李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芝,董文彬,李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881民初170号原告:杨秀芝,男,33岁,汉族,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被告:董文彬,男,48岁,汉族,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被告:李安,男,42岁,汉族,白城市人,现住洮北区委托代理人:方海英,女,37岁,汉族,伊通县人,现住洮南市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审理此案,原告、被告及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1月3日18时许,被告董文彬驾驶报废黑B-203**号捷达轿车(使用吉G-V89**号牌),沿长白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132KM+700M处时,由于瞭望不周,与同向行驶的由被告李安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装载货物超宽的吉G-A77**号四轮拖拉机相刮撞,致轿车乘车人原告杨秀芝受伤,车辆损坏。原告入洮南市人民医院,诊断为:蛛网膜内腔出血,右腿内侧裂伤,脊背部外伤。住院治疗24天,花医疗费8757.46元。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董文彬负事故主要责任,李安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现经司法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十级,后续治疗费6800元。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董文彬赔偿医疗费6130.22元、误工费1648.42元、护理费2084.5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80元、残疾赔偿金15092.17元、后续治疗费4760元。要求被告李安赔偿医疗费2627.34元、误工费706.46元、护理费893.3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残疾赔偿金6468.07元、后续治疗费2040元。被告董文彬辩称:现在没钱。我已经垫付了2300元。被告李安辩称:我已经垫付了1000元。根据原告的诉求及被告的答辩,本庭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的诉求应否得到赔偿。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原告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事故认定书、医疗费票据、诊断书、病历、一日清单、鉴定报告、鉴定费收据,原告用以上证据证明发生交通事故自己受伤及花销情况。二被告对上述证据无异议。根据双方举证、质证,本院评析认定情况如下:2015年11月3日18时许,被告董文彬驾驶报废黑B-203**号捷达轿车(使用吉G-V89**号牌),沿长白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132KM+700M处时,由于瞭望不周,与同向行驶的由被告李安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装载货物超宽的吉G-A77**号四轮拖拉机相刮撞,致轿车乘车人原告杨秀芝受伤,车辆损坏。原告入洮南市人民医院,诊断为:蛛网膜内腔出血,右腿内侧裂伤,脊背部外伤。住院治疗24天,花医疗费8757.46元。被告董文彬已垫付2300元,被告李安已垫付1000元。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董文彬负事故主要责任,李安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现经司法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十级,后续治疗费6800元。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赔偿各项损失。本院认为:发生交通事故属实,有事故认定书为凭。被告董文彬负事故主要责任,李安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被告董文彬和李安应按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是农村户口,其相应赔偿应按农村标准计算。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及《中华人民共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董文彬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8757.46元、误工费2354.88元(98.12元*24天)、护理费2977.92元(124.08元*24天)、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2400元(100元×24天)、残疾赔偿金21560.24元(10780.12元*20年*10%)、后续治疗费6800元、鉴定费2000元,共计46850.50元的70%为32795.35元、去掉已垫付的2300元,被告董文彬还应赔偿30495.35元。二、被告李安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上述总费用46850.50元的30%为14051.50元,去掉已垫付的1000元,被告李安还应赔偿13051.50元。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董文彬承担700元,被告李安承担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孙晓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福财第1页共4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