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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4民初84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胡萍萍与郑州踏纬度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萍萍,郑州踏纬度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843号原告胡萍萍,女,198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齐坛坛,河南思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艳,河南思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郑州踏纬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法定代表人张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振华,河南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萍萍诉被告郑州踏纬度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萍萍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萍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胡萍萍负担。审 判 长  徐苗苗人民陪审员  何长海人民陪审员  秦瑞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丽娟-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