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7民初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郭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7民初293号原告吕某某,男,197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郭某某,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岳彩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