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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7民初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郭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7民初293号原告吕某某,男,197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郭某某,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岳彩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