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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2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宏诚翔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莱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宏诚翔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莱士顿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2230号原告深圳市宏诚翔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东环一路东侧赛龙豪轩B栋305房(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李小军,经理。委托代理人代朝勇,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莱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宝城建安路东侧新华都大厦九楼9016(深圳光电大厦)。法定代表人岳立波。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深圳市宏诚翔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莱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按法律规定需补缴另一半受理费671元,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按原告深圳市宏诚翔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已交受理费671元,由原告深圳市宏诚翔电子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何    静人民陪审员 梁  木  英人民陪审员 曾  小  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庄秋玲(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