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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12民初1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邱祖明与刘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祖明,刘志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116号之一原告邱祖明。被告刘志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邱祖明与被告刘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祖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邱祖明负担。审 判 长  步静宜代理审判员  宋学庆人民陪审员  姜抒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范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