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4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张丙欣与王永佩、鲁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丙欣,王永佩,鲁志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90号原告张丙欣,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永佩,男,198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鲁志勇,男,成年人,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丙欣诉被告王永佩、鲁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丙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红欣人民陪审员 杨 伟人民陪审员 闫有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勇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