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84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张丙欣与王永佩、鲁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丙欣,王永佩,鲁志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90号原告张丙欣,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永佩,男,198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鲁志勇,男,成年人,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丙欣诉被告王永佩、鲁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丙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红欣人民陪审员  杨 伟人民陪审员  闫有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勇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