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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81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柯红福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某福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481刑初40号公诉机关瑞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柯某福,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21日被瑞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2月17日被瑞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瑞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瑞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瑞昌市看守所。瑞昌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6)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柯某福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瑞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柯某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2月,被告人柯某福在瑞昌市赛湖农场燕山凹吉祥超市北边一民房内摆设两台打鱼机,其中一台为龙机、一台为虾机,每台打鱼机有八个机位,共计十六个机位,供他人赌博,从中获利5000余元。2、2015年11月至12月中旬,黄某洪(刑拘在逃)伙同被告人柯某福在瑞昌市赛湖农场燕山凹祠堂后面一民房内摆设两台打鱼机,��中一台为龙机,有十个机位;一台为虾机,有八个机位,共计十八个机位,供他人赌博。经瑞昌市公安局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认定,被告人柯某福用于经营的打鱼机均具有赌博功能。另查,被告人柯某福于2015年9月21日及12月1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柯某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柯某明、毛某娟、聂某杰、徐某、柯某会、王某青、邓某霞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及照片;电子设备功能认定书;书证:在逃人员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福开设游戏厅,摆放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柯某福主动归案,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缴纳罚金,酌情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柯某福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有期徒刑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柯某福的刑期自2015年12月17日起至2016年6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 芳人民陪审员  范友芳人民陪审员  周起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熊 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