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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中法民二终字第83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尹云生与姜兴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兴庆,尹云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中法民二终字第8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姜兴庆,男,汉族,住广东省连州市。委托代理人:罗卫权,广东盈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帆帆,广东盈辉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尹云生,男,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委托代理人:欧阳恩涛,男,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上诉人姜兴庆因与被上诉人尹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州市人民法院(2013)清连法民一初字第6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连州市人民法院(2013)清连法民一初字第65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连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本院予以清退。审 判 长  苏永术代理审判员  何 燕代理审判员  郑家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汤有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