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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1民初1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爱丽汶森(北京)材料有限公司与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贾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爱丽汶森(北京)材料有限公司,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贾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1民初134号之一原告爱丽汶森(北京)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法定代表人杨文爽。委托代理人齐国良,河北纵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21723381644X。法定代表人江政辉。委托代理人贾振强,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乔晓东,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贾某,系被告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爱丽汶森(北京)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贾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贾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爱丽汶森(北京)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贾某的起诉。审 判 长  王秀琴审 判 员  申晓璐代理审判员  张弼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