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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28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向陈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陈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2852号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44号,组织机构代码45038606-X。法定代表人:李小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於有琳,该公司员工。被告:向陈志,男,1968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向陈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 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卢俊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