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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177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深圳市美格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森隆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美格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森隆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1778号原告深圳市美格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二路535栋四楼402室,组织机构代码74121222-X法定代表人张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朝钰,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渝,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森隆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八桥村126号,组织机构代码20298654-1。法定代表人周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美格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格公司”)诉被告重庆森隆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美格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美格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美格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深圳市美格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春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艳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