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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终58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张田径与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2016民终588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张田径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5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64041243T。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振,住广州市黄埔区,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田径,住湖北省天门市。上诉人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田径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3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张田径于2016年3月8日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1日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392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被上诉人张田径撤回起诉;三、准许上诉人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上诉人张田径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冬梅审 判 员  张纯金代理审判员  马 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陶智斌介晨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