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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2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陈明福与李炽行、吴海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福,李炽行,吴海超,黄伟聪,沈国驱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2242号原告:陈明福,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公民身份号码:×××965X。被告:李炽行,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3637。被告:吴海超,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3618。被告:黄伟聪,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035X。被告:沈国驱,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3652。原告陈明福与被告李炽行、吴海超、黄伟聪、沈国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同年3月18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巫伟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巫柳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