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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4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张争取与陈东进、何冬娣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争取,陈东进,何冬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4执37号申请执行人:张争取,1966年8月24日生,汉族,电信××职工,住金寨县。被执行人:陈东进,1972年1月22日生,汉族,住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现住安徽省金寨县。被执行人:何冬娣(曾用名何东东),汉族,1976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陈东进妻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民二初字第0045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东进、何冬娣银行存款12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琪审 判 员  孟 平代理审判员  李理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岳加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