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4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张争取与陈东进、何冬娣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争取,陈东进,何冬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4执37号申请执行人:张争取,1966年8月24日生,汉族,电信××职工,住金寨县。被执行人:陈东进,1972年1月22日生,汉族,住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现住安徽省金寨县。被执行人:何冬娣(曾用名何东东),汉族,1976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陈东进妻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民二初字第0045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东进、何冬娣银行存款12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琪审 判 员 孟 平代理审判员 李理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岳加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