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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民初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安徽省涡阳县佳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市佳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芜湖市佳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涡阳项目部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涡阳县佳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芜湖市佳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芜湖市佳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涡阳项目部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323号原告:安徽省涡阳县佳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向阳路路东(汽车站东门对面)。法定代表人:王彩华,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建军,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市佳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长江路*号*楼。被告:芜湖市佳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涡阳项目部。负责人:李强。委托代理人:邱珍,安徽黄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安徽省涡阳县佳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市佳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芜湖市佳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涡阳项目部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过��中,因向被告无法送达,需公告送达,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刘志刚审 判 员  庞媛媛人民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