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6民初57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德州泰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潍坊市天安建筑节能开发有限公司、马友治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泰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潍坊市天安建筑节能开发有限公司,马友治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民初574号原告:德州泰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恩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潍坊市天安建筑节能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友治。被告:马友治,男,1968年6月12日生,住山东省昌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泰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市天安建筑节能开发有限公司、马友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180000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潍坊市天安建筑节能开发有限公司、马有治名下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玉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