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21执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黄山福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山福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21执307号申请人黄山福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法定代表人:汪爱琴,总经理。被执行人郑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歙县。申请人黄山福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歙县人民法院(2015)歙民一初字第0220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郑某某存款1148.9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汪 楚 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汪艳(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