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韩某、李某某、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韩某,李某某,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执2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韩某。被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付某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榆中民三初字第0002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全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2015)榆中民三初字第00027-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XX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航宇路支行XX账户内的资金700万元予以冻结。现因冻结期限即将届满,需要进行续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冻结被执行人XX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航宇路支行XX账户内的资金700万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姬治平代理审判员  潘玉林代理审判员  高元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