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8民初10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大鹏、羊山古镇喜庆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某镇喜庆超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8民初1028号原告杨某。被告李某。被告某镇喜庆超市。经营者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李某、某镇喜庆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基于被告已还清欠款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周运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巧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