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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8民初10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大鹏、羊山古镇喜庆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某镇喜庆超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8民初1028号原告杨某。被告李某。被告某镇喜庆超市。经营者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李某、某镇喜庆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基于被告已还清欠款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周运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巧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