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1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荆亚栋与山西华晋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亚栋,山西华晋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1执131号申请执行人:荆亚栋,男,1990年8月23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临猗县南环西路夹马口巷*号。被执行人:山西华晋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猗县城华晋大道1688号。法定代表人:荆英强,该公司董事长。关于荆亚栋申请执行山西华晋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运中民终字第22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荆亚栋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山西华晋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42463元依法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 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闫一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