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02执恢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安康市瑞雪食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美味佳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康市瑞雪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市美味佳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02执恢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安康市瑞雪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晓萍。被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美味佳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卜庆瑞。上列当事人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3日作出(2011)安汉民初字第001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深圳市美味佳食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2016年1月8日安康市瑞雪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深圳市美味佳食品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其法定代表人卜庆瑞去向不明,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对此表示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陕0902执恢字第9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小成审判员 涂必明审判员 彭继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佳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