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5民初576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北京扬思公关策划有限公司与北京汉能光伏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扬思公关策划有限公司,北京汉能光伏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5民初5768号原告北京扬思公关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北街75号(京华科技园)。法定代表人肖继斌,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谢华平,北京市京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继英,北京市京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汉能光伏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东大街5号。法定代表人李东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古章阳,女。北京扬思公关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思公司)与北京汉能光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能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承斌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刘宁担任法庭记录。扬思公司委托代理人谢华平,汉能公司委托代理人古章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扬思公司诉称:2015年3月20日,双方签订《产品发布会服务合同》,约定由扬思公司为汉能公司在成都、广州、西安、沈阳、北京举办的“汉能户用产品暨渠道战略大会”活动提供策划、设计、管理以及提供相应场所和必要设备服务,费用总价为156万元,首场发布会活动前7个工作日内支付78万元,余款于发布会活动全部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结算。合同签订后,汉能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向扬思公司支付了78万元。之后,因汉能公司增加服务需求,扬思公司在原服务基础上追加报价,双方于2015年4月30就追加服务内容及尾款支付事宜签订《委外服务协议》,汉能公司确认应支付扬思公司服务费尾款850414元。扬思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完所有服务内容,且已将服务费发票开具后交付汉能公司,但汉能公司至今未向扬思公司支付尾款。因此,扬思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汉能公司给付服务费850414元、支付违约金170082.8元,并由汉能公司承担诉讼费。汉能公司辩称:双方所签《产品发布会服务合同》及《委外服务协议》属实。因汉能公司人员变动,现工作人员对合同履行情况不清楚。另外,双方约定了六个站点的服务,实际上扬思公司并未履行北京站点的服务。根据双方约定,扬思公司完成工作后应书面通知汉能公司,且汉能公司在收到扬思公司开具合格发票后60日内向扬思公司支付尾款。汉能公司无法确认扬思公司已经完成了全部服务内容,扬思公司要求汉能公司支付尾款的条件并不具备。汉能公司希望与扬思公司协商解决,如能协商,汉能公司同意向扬思公司支付四分之一的款项,但不同意向扬思公司支付违约金。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汉能公司与扬思公司签订《产品发布会服务合同》,主要内容是,鉴于汉能公司于2015年3月20日至2015年4月20日在成都、广州、上海、西安、沈阳、北京举行“汉能户用产品暨渠道战略大会”活动,扬思公司接受汉能公司委托,为汉能公司提供服务,包括活动的策划、设计、管理以及提供相应的场所和必要的设备。服务协议的费用总价为156万元;汉能公司于首场发布会活动前7个工作日内向扬思公司支付预付款78万元;发布会活动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经汉能公司验收合格后,并且收到扬思公司开具的附有足够支持性文件的全额增值税普通发票及汉能公司要求的全部项目相关资料后,汉能公司将在此后7个工作日内向扬思公司结清该服务项目的费用。如汉能公司支付的款项超过规定付款日期,按照未支付款项总金额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向扬思公司支付延期滞纳金,但延期滞纳金总额不超过未支付款项总金额的20%。2015年4月30日,双方签署《委外服务协议》。该协议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首页/签字页,第二部分是条款和条件,第三部分是工作说明。双方在条款和条件部分就报酬与支付约定,汉能公司将于收到并接受扬思公司的全部服务及可交付物或扬思公司开具的符合相关法律要求的合格发票60日内向扬思公司支付无争议的价款。汉能公司延迟支付到期应付款的,将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流动资金短期贷款基准利率承担滞纳金,因扬思公司未及时开出合格发票导致的不便和损失由扬思公司承担。双方在工作说明中就扬思公司的工作约定,扬思公司为汉能公司以及汉能公司指定的服务接收方提供活动整体创意和策划,活动现场整体搭建和布置,活动会场舞台搭建、AV设备安装,活动整体会务管理(包含但不限于场地协调、报批、安保管理、兼职人员培训管理、印刷品设计制作、会务用品制作、车辆租赁、酒店场地管理等)。服务期限自2015年4月30日至2015年5月15日。双方在工作说明中就报酬和支付明确约定,汉能公司向扬思公司支付相关尾款费用为850414元,该笔尾款涉及以下报价:1、实际总价1318287.52元;2、成都追加报价6万元;3、总追加报价252126.59元。头款已支付78万元,需支付尾款总额850414元,于工作结束验收合格并收到扬思公司交付的合格发票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庭审中,扬思公司提交了为汉能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汉能户用薄膜发电新产品发布会总结报告”,证明其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汉能公司经质证,表示因工作人员变动,现在业务人员无法确认是否收到了扬思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且对协议履行情况也无法确认。上述事实,有扬思公司提交的《委外服务协议》、增值税发票、“汉能户用薄膜发电新产品发布会总结报告”以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扬思公司与汉能公司签订的《产品发布会服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签署的《委外服务协议》,从尾款结算构成,可以认定是双方对《产品发布会服务合同》之补充以及尾款结算数额的确认,亦为双方真实意思,合法有效。扬思公司提交其为汉能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以及“汉能户用薄膜发电新产品发布会总结报告”,证明其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汉能公司虽然以本公司业务人员变动而对合同履行情况表示不确定,但从扬思公司举证以及汉能公司质证意见综合考量,本院确信扬思公司主张是事实。汉能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向扬思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扬思公司要求汉能公司给付服务费850414元之诉讼请求,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扬思公司主张的违约金,从双方约定的付款条件来看,是以汉能公司收到扬思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条件,本院虽确认扬思公司为汉能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根据扬思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无法确认扬思公司何时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给汉能公司,继而因违约起始日期无法确定而无法计取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因此,本院对扬思公司主张的违约金,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北京汉能光伏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扬思公关策划有限公司服务费八十五万零四百一十四元。二、驳回北京扬思公关策划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如北京汉能光伏投资有限公司未在上述期限内向北京扬思公关策划有限公司支付全部款项,则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加倍向北京扬思公关策划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六千九百九十二元,北京扬思公关策划有限公司负担八百四十元(已交纳);北京汉能光伏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六千一百五十二元(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承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