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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32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2民初29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张某,男,196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乡县丰州镇老吾庄,身份证号:1305321969********。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贺贞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贺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磊